排球規則
※【規則】:
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年起實施國際排球總會頒布之新規則:
一、球的標準球的顏色:採用國際排球總會 (FIVB) 及亞洲排球聯合會 (AVC) 核可之 MIKASA MVL200 組合色彩排球。
二、每一球隊須從 12 名決定名單中選出一位登記自由球員。
三、教練可以在球員席前的無障礙區至熱身區之間站立或走動進行指導。
四、犯規結果: (a) 若接發球隊犯規,則發球隊得一分且繼續擁有發球權。 (b) 發球隊犯規,則對隊得一分且得到發球權。
五、勝一局:第一至第四局,先獲得 25 分並至少領先 2 分則勝一局 ( 第五局除外 ) , 若比數為 24:24 時,則必須領先對隊 2 分為止, (26:24 ; 27:25…..) 。
六、局數 2:2 時,決勝局 ( 第五局 ) 先獲 15 分並領先對隊 2 分為勝。
七、若球隊經由裁判員警告後仍拒絕出場,則宣布沒收並取消該場比賽資格,每局以 0:25 及該場 0:3 的比數由對隊獲勝。
八、若球隊選擇登記自由防守球員,則自由防守球員的球衣號碼必須在第一局時與 6 位先發球員的號碼一同標示在陣容單上。
九、位置錯誤:位置犯規的球隊失一分並喪失發球權。
十、輪轉錯誤:輪轉錯誤的球隊應判喪失發球權,並由對隊得一分並擁有發球權。
十一、例外替補:球員受傷無法繼續比賽時,應作合法替補,如該隊已無合法替補之可能,則可使用例外替補,例外替補是指不在場內之任一球員 ( 自由防守球員除外 ) 替補受傷之球員,受傷之球員該場不得再進場比賽。••
十二、非法替補:非法替補判處對隊得一分且擁有發球權,非法替補期間所得分數一律取消。
十三、自由防守球員:自由防守球員於賽前必須用明顯線條標示於記錄表,號碼亦必須於第一局的陣容單上標示。
十四、自由防守球員的特殊規定: a. 裝備 : 自由防守球員必須穿著與其他球員明顯不同顏色或不同樣式的比賽服。 b. 比賽行為 : 自由防守球員可以替補任何一位後排球員。自由防守球員只能扮演後排球員的角色,並且不能將高於網上端的球擊向對區 ( 含場內及無障礙區 ) 。自由防守球員不得發球、攔網或試圖攔網。自由防守球員於前區及延長區域內,使用高手手指傳球時,則隊友不得將高於網上端的球擊向對區。如果自由防守球員於後區以 高手手指傳球時,則隊友可以任意擊球。 c. 球員替補 : 自由防守球員的替補不計為合法正常替補次數;其替補次數、對象不限,但其退場必須與原球員相互替補,再替補時必須經過一次死球。自由防守球員的 替補只能在比賽中成死球時或在每一局開賽前第二裁判查驗陣容單之後及第一裁判鳴笛發球之前實施。自由防守球員替補進出只能在球員席前介於攻擊線與端線之間 進行。自由防守球員進出場區不須經由裁判員同意,但替補時不得延誤比賽。
十五、界外球 -- 球體全部通過網下垂直面即構成界外球。
十六、不得進行試圖發球,第一裁判員鳴笛指示發球後,發球員必須在 8 秒鐘內完成發球。
十七、攻擊時,若觸球動作乾脆而球迅速離手,沒有推 ( 壓 ) 球或擲球動作,頂球是合法的行為 。
十八、攻擊的犯規 -- 自由防守球員將高於網上端的球完成攻擊,即為犯規。•
十九、攔網犯規 -- 自由防守球員試圖或參與完成攔網,即為犯規。
二十、第一次不禮貌行為的警告,視為對球隊整體的警告,其後各人再犯時均應受罰。
二十一、裁判責任及手勢
如果由第二裁判鳴笛,則第二裁判需依序作出 :(a) 犯規性質 (b) 犯規球員 (c) 重複 (d) 第一裁判手勢作出下一個發球隊的手勢, (e) 在此狀況下, (f) 第一裁判無須作出錯誤或犯規手勢, (g) 只作出發球隊手勢。
※【犯規】:
1.當球員的比賽行為觸犯規則的規定時,裁判員應鳴笛判其犯規,並按以下原則執行:
(A) 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犯規先後發生,只判罰第一個犯規。
(B) 若雙方球員同時觸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犯規,則判「雙方犯規」,該球不計,重新比賽。
2. 犯規的後果
犯規的後果是失一球,並按下列之一處理:
(A) 如果對方是發球隊,則由對方得一分,並繼續發球。
(B) 如果對方是接發球隊,則對方只得發球權,不得一分,但決勝局除外。
(C) 決勝局﹝第五局﹞中,接發球隊勝一球時,既得發球權,有得一分。
※【申訴】:
1. 比賽期間發生之爭議皆由球隊隊長向裁判提出,嚴重時裁判得以暫停比賽。
( 大家以球會友請盡量尊重裁判判決 )
※【比賽期間】:
1. 球隊如有不符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由檢舉屬實者,取消該隊比賽之資格,其已賽之成績不予計算。
2. 場外人士不得干預比賽之進行,嚴重者由裁判警告或對方隊長提出抗議。處置留於賽後交由大會負責討論決議。